水库管理三个责任人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