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办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援助苏州办暂住证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相关证明材料;
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取得办证回执;
3、首次申领办证的免费;非首次申领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取得收费票据;
4、工作人员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办证人头像信息;
5、领取。申请人持居住证受理回执,按时间规定至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换领居住证的,需携带旧证换领新证。他人代领的,需出具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好后,需在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重新申领将认作为补领。
暂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或者换发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5、办理职业资格考试登记,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计划生育证件的登记;
7、国家提供的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