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

    第一条: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应缴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等等。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