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与中止的不同之处
法律援助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况: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之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况。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等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首先,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及相关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其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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