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

法律援助

    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一、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2、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4、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二、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的义务:
    1、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短视频侵权的概念:
    1、可概括性分为以下二种情形:
    第一种,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1)通过视频剪辑软件,利用已经发布过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以及线上发布的各类影视资源、游戏宣传动画、直播等资源直接截取其中的部分内容,上传(也称为搬运)到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2)短视频平台无法对非文字类的内容进行机器算法识别和判断,即便是结合人工。因此,内容来源是否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只能依赖于著作权权利人自行识别和举报。普通观众并无维护著作权权利人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3)这就给了许多侵权人可趁之机,通过发布大量的他人作品的短视频获得点赞和关注的流量,根据短视频平台的规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广告或带货收益。
    第二种,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且不满足法定免责条件的二次创作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四、依据“二次创作”创作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识,可分为三类: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全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常见于短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的点评或剧情介绍,除了画外音(介绍、评论),短视频内容全部是他人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全部使用不同来源的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相比与“1”而言,这种情形的创作者已经意识到全部使用单一来源的内容可能有些不妥当,甚至已经知晓这是对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因此在短视频内容中虽然全部使用他人作品,但通过剪辑调度不同的他人作品来进行整合,他人作品的来源不单一,且至少是二个以上的来源。
    (2)事实上,这种情形在所有的短视频平台上都是极其罕见,假设他人作品的来源超过十个以上,基本上是无法判定为侵权作品。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使用他人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