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是哪一年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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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从1956年9月15日开始,然后截止到9月27日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026人,候补代表107人, 代表全国1073万名党员。59个国家的共产党、工人党、劳动党和人民革命党的代表团以及国内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应邀列席大会。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政协礼堂召开,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许多重要指标已有确实把握提前完成。在这种形势下,为了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主要目的是为了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制定党在新形势下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