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人谈话一般都谈什么

法律援助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法官找被执行人谈话,一般会谈执行的情况、难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 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 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询问并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询问并要求被告发表答辩意见;要求原告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证据材料的内容和证明目的;要求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总结双方争议焦点,要求原告和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以便正确合法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