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亲和血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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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亲和血亲的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产生原因不同。血亲,具有共同祖先。姻亲,产生于婚姻关系;
    3、特点不同。血亲关系永远存在。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