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报刊转载的特点分析
法律援助这篇文章讲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和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虽然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作者文章,但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必须声明禁止转载,否则其他报刊仍有权利转载。此外,文章还探讨了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等。然而,文章认为这些规定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
法律分析
在一家报刊发表文章后,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但作者需要在发表文章时声明禁止转载,否则其他报刊仍有机会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3)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这个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首发报刊、转载报刊三者关系时,显失公平。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有哪些法定情形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等等。
结语
这段话讨论了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以及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因为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而作者需要在发表文章时声明禁止转载,否则其他报刊仍有机会转载。此外,文章还列举了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