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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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反垄断行为有四类,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两家企业超过三分之二、三家企业超过四分之三;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