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特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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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失去真实性。因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必须经严格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因而,它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拥有广泛听众、观众、读者群。
    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用于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播。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并相应有了专门的出版社。中国引进国外视听资料较早,但到80年代才开始有本国的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同时建立了专门出版这类出版物的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