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报名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

    2019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中国国籍、拥护宪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并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可报名。部分地区可放宽学历条件。品行良好、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及持有境外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也可报名。不得报名的情形包括犯罪受罚、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已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B类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
    法律分析
    2019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结语
    2019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已明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拥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此外,一些地区对报名学历条件进行了放宽。然而,有犯罪记录、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受限制参加考试期限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也不得再次报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