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援助每一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方法。考试分为四张考试试卷,每张考试试卷
分值为150分,四卷满分为600分。考试试卷一、考试试卷二、考试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
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涵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涵盖: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考试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涵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这当中,核心部门法为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其实就是常说的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共5门。
我们国内人民法院分为四级,第四级法院在我们国内法院体系中被称为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分别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四)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根据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那天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那天起超越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化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根据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己因素致使没办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可以达到合同目标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担负对应民事责任。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统一原则 统一的国家需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肯定要求法制的统一。
2、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规定确立了我们国内司法工作“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们国内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全部平等。”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规定。
4、保证人权原则 保证人权已成为我们国内很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以此成为我们国内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真真切切尊重和保证人权。
5、接受监督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途中,需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真真切切纠偏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出现,促进司法公正的达到。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