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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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审判人员,是指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凡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或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判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