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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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形有什么
    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形如下: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什么制度
    回避制度。即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自行回避。合议制度。即除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由院长、庭长和有经验的审判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活动的组织形式。两审终审制度。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有权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审判监督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行再审。
    三、一审二审再审有什么区别
    一审二审再审的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即合议制和独任制,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