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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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除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外,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且我国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若产生前述行为,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相应处罚。
    我国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在的行政法有两大基本原则: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
    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具体的法律内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所以在行政行为时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一、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二、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三、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
    四、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怎么办?
    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销协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卖了不负责?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什么商品可以召回
    缺陷产品应该被召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内容由 邹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