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共有还是各自所有?

法律援助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拓展延伸
    名字归属权:共有还是各自所有?
    名字归属权是一个涉及个人身份和权益的重要问题。在法律上,名字通常被视为个人的独有标识,具有独立的所有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名字可能涉及到共有的概念。例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选择共有同一个姓氏。此外,有些文化传统也鼓励家族成员共有同一个姓氏以维护家族纽带。
    然而,个人名字的归属权应该是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并且这个决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共有名字可能会涉及到混淆身份的风险,因此,个人应该保留对自己名字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名字归属权应该是各自所有,个人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并且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个人身份和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结语
    在夫妻婚姻中,房产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在房产证上只写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且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名字归属权是一个涉及个人权益的重要问题,个人应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个人身份和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