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需课的几大禁忌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忌讳弄虚作假:提前安排定位、提前进行演练、提前透露内容;忌讳反复试教;忌讳喧宾夺主;忌讳贪多求全;忌讳满堂提问;忌讳有失偏颇;忌讳形式主义;忌讳满满当当;忌讳思维定势;忌讳模棱两可是非不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