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提档需要工作接收单位(具人事管理权限的)或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商调函”。想把档案调离本市,就先到它市找到工作接收单位,该单位如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开具“人事档案商调函”,持该函到“开发区人才”提档后交聘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如单位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可持该接收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或录用证明、身份证、照片等相关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中心申请个人档案人事代理托管。“人才”接受托管申请后开具“人事档案商调函”,同样持该函到“开发区人才”提档后交给发函的“人才”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