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权限
法律援助具有单独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才具有保管人事档案的权限,一般为正处级以上单位。
一、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处理原则
违反亲属回避制度,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拟聘人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二、个人档案转移流程网上办理
1、存档(经办)人员向现存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核实调档人身份。
3、存档(经办)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工作人员检查、核对将要转出的档案,对流动人员人事。
5、档案转出进行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6、工作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章。
7、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
8、工作人员及时催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三、公务员交流轮岗规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