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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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什么好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意味着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作出裁定,将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进行转换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与否的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