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裸体人体画被公开可否请求肖像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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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系业余女模特,曾在某学校被画家陈某画了几张************画,只限于学院美术专业的师生知道,从未向外界公开过。之后,某美术馆举办“优化************大展”,将肖某的几张裸体艺术油画也公开进行了展览,同时有多家出版社印刷出售裸体画册、明信片、幻灯片。肖某在大展之后,受到了社会和亲友们的白眼、嘲讽、辱骂。饱受丈夫要求离婚的苦楚,造成原告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律保护其肖像权。
    【分歧】
    模特裸体人体画被公开可否请求肖像权保护?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办单位和出版社不应对肖某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只适用于普通公民而不适用于模特这一特殊行业。艺术模特的工作性质是以自己的形象获取报酬,付酬之后不存在二次付酬的问题。美术作品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属于画家,而不属于模特。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一起明显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违法事件。油画的所有权固然属于作者,但是公开展览时必须征得模特的同意;没有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展出其裸体肖像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而且侵犯了其隐私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体肖像的特点在于把人的面部形象与人体一起加以反映,而人体是人的隐私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任何人对于是否可以暴露或展示自己的躯体享有决定权,他人均不能无视本人的意愿而随意公开展示其人体。故在保护人体肖像应同时保护肖像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本案中主办单位和出版社未征得模特同意而展出和出版肖某人体肖像,且有明显的盈利性,故构成对该模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法律应保护肖某的肖像权。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