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歌手分不到KTV的使用费

法律援助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表演权是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该项权利,并依照约定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是在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在著作权法中属于邻接权的一项。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如下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从法律的明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是对其表演的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这四项,并未包含公开表演这一项。而通常的KTV歌厅使用音乐作品,是以各种技术手段机械表演作品,那么这类使用涉及的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MV制片者的放映权,而不涉及歌手的表演者权。所以依照法律规定,歌手们当然无法从KTV的收费中获得收益。
    相关拓展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法律所规定的邻接权包含有: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