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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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2015年8月10日,海南省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彪有期徒刑7年。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5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郭彪予以减轻处罚,以郭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