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分别
法律援助一、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分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分别
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形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
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