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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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下: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