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是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管理学生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教育教学权。即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指教师能在学校中正常开展教学工作,例如上课等权利。
    2.科学研究权。即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是指教师有参加学术研究的权利,例如参加学术研讨讲座、交流学习等。
    3.指导评价权。即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该项权利又称为“评价学生权”“管理学生权”等,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教师要发挥主导地位,以学生为主体,启发学生学习,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进行操行评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4.获取报酬权。即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是指教师有权获取应得工资、享受五险一金、寒暑假等福利,这为教师的经济地位奠定基础,且为教师这一职业增加了吸引力。
    5.民主管理权。即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是指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注意与前面的“指导评价权”做出区分,“民主管理权”是指教师管理学校工作,而“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管理学生,被管理的主体及内容有所不同。
    6.进修培训权。即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要秉承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拓展自身的知识结构,开阔知识视野,就需要经常参加学校开展的进修培训活动,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