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可否将他人作品编入教科书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将作品编人教材。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将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汇编在教科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