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处长有实权吗
法律援助省政府保卫处处长属于公务员范畴,具有国家赋予的相应的公权力。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保卫处处长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保卫处全面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订本处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组织保卫人员学习基本政治理论和本职业务知识,做好下属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处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督促检查各科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领导全处人员搞好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督促各院、系、处室负责人认真落实与学院党政领导签订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积极推进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要求,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七、对内部案事件予以审查、批准立案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搞好重大案件和事故的侦察、勘察及处理工作。
八、主持召开处务会议,根据职责范围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本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九、布置工作,总结经验,检查下属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十、完成学院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