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医保局电话号码
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电话:0734-5888051(衡山县医保局)
缴费咨询电话:0734-5912333(衡山县税务局)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缴费标准
1、2022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2、困难人群参保缴费规定:由我县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一、二级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失独(伤残)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人员需缴纳160元/人,余下的160元/人由县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筹资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增认定的上述人员,不享受参保资助。
(三)缴费时间
2021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原则上逾期不再办理。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医保待遇。儿童福利机构接受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9种情形可以中途参保:
1、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
2、新迁入户口人员;
3、复转军人;
4、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5、未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
6、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
7、刑满释放人员;
8、因劳动关系终止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9、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参保的。第6、第9两种情形的需缴纳个人部分320元/人,其他情形需缴纳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待遇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以上人员到县政务中心大厅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待遇保障期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参保人因病就医按照医保部门相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后进入大病保险报销享受待遇。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缴费(建议您采用第一种):
(一)湘税社保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缴费。已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手机下载“湘税社保”手机APP或关注微信小程序湘税社保即可实时在线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二)银行智能POS机缴费。已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持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前往代办点,由代办人员操作智能POS机缴费。
(三)银行缴费。已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持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直接到各银行网点窗口或自助终端进行缴费。
特别提醒:凡新参保或以前年度参保信息不准确的城乡居民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医保)办理参保登记或信息变更后,再通过以上方式缴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