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有着明确的区别。
它们的起源不同,实施机构不同,职能和培养目标也不同。这些根本性的区别决定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地位的高下之分,也决定了两者在课程设置上的不同倾向,即普通教育偏重学术性知识的传授,而职业教育侧重实用性技能的训练。但若从最广的意义上来说,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所受的教育都应该由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这两部分组成,否则便难以安身立命,承担起各项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根本性的教育目的上是一致的,即培养“社会化的人”。
普通教育主要是指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普通教育的任务通常由实施普通教育的学校(称为普教性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学校分为普通基础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均实行全日制教学。普通基础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其中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青年的特殊教育和非常生的工读教育;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教育、职业高中教育、技工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职也属于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指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历教育,是与招收在职职工边工作、边学习的函授、夜大、职工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相对而言的。
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