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什么虫杂草传播蔓延
法律援助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广义的杂草定义则是指生长在对人类活动不利或有害于生产场地的一切植物。主要为草本植物,也包括部分小灌木、蕨类及藻类。全球经定名的植物有三十余万种,认定为杂草的植物约八千余种;在我国书刊中可查出的植物名称有36000多种,认定为杂草的植物有119科1200多种。除可按植物学方法分类外还可按其对水分的适应性分为水生、沼生、湿生和旱生,按化学防除的需要分为禾草、莎草和阔叶草,此外还可根据杂草的营养类型、生长习性和繁殖方式等进行分类。其生物学特性表现为:传播方式多,繁殖与再生力强,生活周期一般都比作物短,成熟的种子随熟随落,抗逆性强,光合作用效益高等。农田杂草的主要危害为:与作物争夺养料、水分、阳光和空间,妨碍田间通风透光,增加局部气候温度,有些则是病虫中间寄主,促进病虫害发生;寄生性杂草直接从作物体内吸收养分,从而降低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此外,有的杂草的种子或花粉含有毒素,能使人畜中毒。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