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承认自己的证言,该如何证明其失实?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当对方不承认自己的证言,需要确定其证言对结果的重要性。如果其证言对结果不重要,则无需进一步证明其失实。如果其证言对结果重要,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证明其失实:
1. 引用其他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对方证言的失实,可以通过引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失实。
2. 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其他证人的证言证明对方证言的失实。
3. 交叉询问:可以通过向对方提出交叉询问的方式,迫使其说明其证言的真实性,从而证明其失实。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互相质证并可以举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对其有利的事实推定为不成立。
2.《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自己的事项做出的陈述,应当认为是真实的。对他人的事项做出的陈述,需要经过核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七条:证人作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证人对于已经作出的证言,不得擅自收回或者变更。证人的证言应当具体、详细、清楚、连贯,不得带有主观臆断或者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