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证实的事实有哪些?

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列举了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确认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事实、以及已公证的事实。然而,如果一方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另一方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成立。
    法律分析
    下列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另一方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的证据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一待证事实成立。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些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被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以及已被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若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另一方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而非虚无的,以能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前提。当事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据,证人应如实作证,鉴定人应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客观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只有对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具有法律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