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接受u盘的录音吗
法律援助一般不接受。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的证据形式。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
一、手机录音能当证据用吗
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要使该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第三,该录音证据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第四,除了录音证据外,还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增加录音证料的证明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