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好奇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句话到时哪些
法律援助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一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速前行。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在于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2、刑事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强制性。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名有哪些?
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名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名有哪些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属于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等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这些也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仅限于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
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
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追究法律责任,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有两种故意,一种是直接故意,一种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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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执行学校资产的法律内容有哪些?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法院执行医院学校资产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点在于什么?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目的不同;
5、适用机关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关于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咨询解答
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467条、第520条,《委托执行规定》第9条第2款,《终本规定》第9条,《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第16条,《执行立案结案意见》第6条。
恢复执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达成和解协议等的执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而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被终结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2、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又有第三人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判决予以支持,法院裁定撤销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之后经过再审,撤销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判决被改判,这样就需要恢复原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又发现了已死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或义务承担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又发现了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5、其他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