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的职权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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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判的职权:通判作为州府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度理政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知施行。〞名义上,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道,但各项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
    通判的作用: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
    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另外,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但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法律依据:《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