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工本费收取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根据2006年4月6日,教监[2006]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凡地方出台的政策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符的,必须坚决纠正。2008年11月13日,财综[2008]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就是说,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说,学校向毕业生收取毕业证工本费,都是违规的,必须予以纠正。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学校都在收取毕业证工本费,即使么有单独收取也会在其他项目中进行收取。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第七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