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
法律援助非关税壁垒措施包括以下六点:
1、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通常的形式为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采取关税和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如关税配额等。
2、灰色区域,灰色措施是指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并被大多数成员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而被广泛运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3、贸易技术壁垒,对保证WTO关于技术性壁垒的效力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4、环境壁垒,WTO在成立之初就正式设立了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将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同可持续发展作为世贸组织优先考虑的任务。
5、劳工标准,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6、地区主义,WTO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允许例外的原则,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这些例外就包括经贸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可以不给予集团外的其他成员。这种对区域外成员采用种种显性或隐性的保护措施而进行的排斥,严重阻碍了多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发展,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拓展。
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