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是非流动资产吗?
法律援助工程物资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建筑材料,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在建工程项目。企业会计记录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未安装设备的成本,以及预付款和为生产准备的工具等。工程物资科目应包括专用材料、专用设备、预付款和为生产准备的工具。
法律分析
工程物资是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研发支出等。工程物资是指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在建工程项目。企业会计记录设置工程物资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的实际成本。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工程物资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专用材料;
2.专用设备;
3.预付大型设备款;
4.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拓展延伸
工程物资的会计分类及其资产属性
工程物资在会计中属于非流动资产,其资产属性包括长期使用、持有超过一年、用于支持公司的工程项目等特点。根据会计准则,工程物资应按照其预期使用寿命进行摊销,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显示。工程物资的会计分类与流动资产不同,因为它们不具备快速变现的特点,而是用于长期投资和支持公司的工程项目。因此,正确区分工程物资的会计分类和资产属性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至关重要。
结语
工程物资作为非流动资产,具有长期使用和支持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会计准则,工程物资应按预期使用寿命摊销,并以净额方式呈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准确区分工程物资的会计分类和资产属性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