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理由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申请贫困理由包括: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
    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