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苯并芘污染与哪些因素有关

法律援助

    食品的苯并芘污染与环境污染及食品加工方法有关,解释如下:
    1、环境污染:如植物的叶片表面或者沉积在土壤中的不完全燃烧的煤炭、石油等;包装污染如油墨包装纸、橡胶管道运输原料等以及粮食、油料作物在煤焦沥青马路上暴晒等均可能使食物受到苯并芘污染;
    2、食品加工方法:熏烤食品、高温油炸食品如反复使用的高温植物油、食物炸焦等均可能产生苯并芘。
    苯并芘在食物中出现的来源如下:
    1、高温烹饪。无论是煎烤炸,还是平常的炒菜方式,都可以把食物做得很美味,但是稍有不慎,食物中的物质就会变成对身体有害的苯并芘。有机物在高温的状态下,如果氧气稀缺,那么就会裂解产生碳氢自由基,而这种自由基会逐渐产生变化,合成乙炔,而乙炔再经过环化作用逐渐生成了乙基苯,于是最后进一步合成为苯并芘;
    2、燃料燃烧不充分。在制作食物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加热,这些物质在燃烧的过程中如果燃烧不完全就会产生废气,其中就会含有苯并芘。在工业生产和其他的生活中也会需要燃烧能源物质,这些能产生废气的途径,都会通过水源,空气或者土壤,进入到我们的食物当中。
    综上所述,苯并芘是强致癌物质,生活中应注意尽量不吃或者少吃熏烤食品,烹调时少用高温、长时间烘烤等方法,避免反复油炸,尽量减少油烟,减少苯并芘摄入。如身体有不适,建议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以免贻误病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