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人工繁育的有:
1、梅花鹿
2、马鹿
3、鸵鸟
4、美洲鸵
5、大东方龟
6、尼罗鳄
7、湾鳄
8、暹罗鳄
9、虎纹蛙
二、人工繁育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1、在保证遗传多样性,防止近亲交配和跨地域/种群远缘杂交的情况下,人工繁育种群可以反哺野外种群。
2、对于极度濒危、栖息地破坏严重,在野外即将灭绝的物种,人工繁育可以使得物种免遭彻底灭绝,并为野外种群的再引入提供条件。
3、人工繁育种群性状稳定,可根据目的培育各种性状,且处于可控的人工饲养环境中,疫病风险小,故成熟的人工繁育种群相比野外种群在商业贸易上通常具有优势,可减少乃至消除对野外种群的需求。
4、人工繁育可在不破坏野外种群的情况下对需保护的物种的生理特性进行研究,有利于合理保护方式的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