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意义

法律援助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意义
    1、客户可以履行的权利:愿意终止合同,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达成一致的终止合同,规定再次履行合同,并规定商家承担违约金。整个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人对违约金的约定都存在误解,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得到恰当的签署,或者没有达到我们的目的。
    2、在中介人出示的多份房产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中介人通常会约定违约金为房价的20%。许多人认为,违约金只高出约定的20%。实际是一种误解。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订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或许是之后对违约金的误解。但是定金和违约赔偿金可不是一个概念。罚金数额如何,完全可以由房产买卖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3、约定了违约金,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可以认为是全额的违约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种“税款滞纳金”,主要是对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另外一种是违约金,一般是对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再履行时,守约方可以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本不够仔细,或者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很多人把这两种违约金的用途弄混了,当一方出现轻微违约,守约方就会提出20%或更高的违约金,但实际上却无法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时候,才承担这部分违约金。假若合同再次执行,一般会引用“税款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4、即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违约责任可以通过交易双方协商来确定,但如果发生了纠纷,就不一定完全按照约定的金额来执行。因为法律中的违约责任只是一种赔偿责任,只是弥补损失,而非强制违约金。因此假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参照具体损失进行调整。实际上,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具体损失数额的30%,就觉得违约金约定得过高,需要适当降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具体损失数额,则守约方除了可以认为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具体损失调整违约金。
    二、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注意事项
    (一)买方需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卖方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交易。
    (三)买方本人或卖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属非直系亲属的须办理公证委托方为有效。
    (四)买卖双方必须对交付的方式自行协商一致,并对彼此达成的协议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