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江钓鱼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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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2021是以葛洲坝为界,分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政策,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禁渔是从云南省德钦县开始,至葛洲坝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初至4月底,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入海口,禁渔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初至6月底,从中午12点开始,到12点结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禁渔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在非禁钓区域,也要注意垂钓行为,一定要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并服从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仅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如有下列垂钓行为将被视为生产性捕捞:
    (一)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
    (四)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
    长江口实行禁捕,一旦有被定性为生产性捕捞的垂钓行为,将视情节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如有钓友误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请立即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法律依据: 《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第一条
    (一)禁渔原则。按照“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
    (二)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