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法律援助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国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千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问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通告称,长江千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
    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 〔2017〕6
    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问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国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