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调解和委派调解的区别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主要区别有:在委派调解中,被告于立案登记前尚未被卷入诉讼程序,法院仅需要征得原告同意,即可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收到调解通知的被告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登记,以保护当事人诉权和贯彻立案登记制。委托调解仅指向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此时诉讼以及系属于法院,被告已进入诉讼程序,将案件交由合议庭之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可能会造成诉讼迟延问题,故委托调解制度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