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不达标怎么赔偿

法律援助

    供热不达标赔偿标准如下:
    1、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2、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4、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5、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乘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乘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6、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
    供暖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20.7元/平方米;带电梯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33元/平方米;
    2、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带电梯商品房为5.8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3元/千瓦时。
    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