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债的基本形式

法律援助

    1.储蓄式国债(凭证式)。
    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它是以国债收款凭单的形式来作为债权证明,通俗地说就是去银行买国债,然后银行给一张凭证,作为借出钱的证明,可上市流通转让,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握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
    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持款到各网点填单交款,办理购买事宜。
    2.储蓄式国债(电子式)。
    指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不可交易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可以看成凭证式国债的“孪生兄弟”,因为它本质上属于特殊的凭证式国债,所不同的是它由实物凭证变为电子凭证,也可以通过扣除未持有天数利息的方式提前兑换。
    3.记账式国债。
    又名无纸化国债,准确定义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和上面两种国债不同的是:首先可以上市流通,可以通过证券账户买到它,其次在未到期之前,它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通过证券账户把它买掉。记账式国债可以到商业银行柜台或者证券公司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