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改土地使用者姓名

法律援助

    一、如何更改土地使用者姓名
    (一)土地登记
    1、办理程序:受理——地籍调查——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2、办理土地登记、发证需备资料:
    (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一份)
    (3)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一份)
    (4)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已经政府批准的一份)
    (5)土地使用登记表(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二)土地变更登记
    1、必须提供上述全部资料。
    2、变更登记须村委出具证明。(提供双方情况)
    3、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协议并由村委盖章。
    4、提供双方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一般分四步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要受以下几个条件的限制: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要变更土地使用者名称的,应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手续可咨询管理部门。